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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 Xi'an Society of Lasers& infrared 第二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的性质是以西安地区从事激光与红外研究、教学、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从事该领域的科技人员所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所有成员以学术交流活动为主要宗旨,为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我国奋斗目标而贡献力量,保证遵守国家宪法和政府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讲究职业道德。 第四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承认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接受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和完成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代表大会,接受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的办公地点在: 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大学物理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学术交流; (二) 开展激光、红外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知识水平; (三) 加强激光、红外基础理论、器件与生产的研究; (四) 举办各类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 开展激光与红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 创办学术期刊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激光与红外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四)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 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清理与学会的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并报上级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学会顾问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 在激光红外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最大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团体签署文件; (四) 担任本社团法人,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聘任;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审议后的章程在15日内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章 学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市民政局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 2008.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