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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下设财务部,负责学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由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出纳。

第四条 学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经费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学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费,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通信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或财税部门开具的票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凭联单进账。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学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学会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并报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学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学会理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学会理事长签字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学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理事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财税部门监制的收据 学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学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理事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具体详见《附件一: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日常报销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学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理事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理事长批准。学会工作人员与学会工作有关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公交卡充值发票、出租车票等,经理事长审批方可报销。具体详见《附件二: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时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表;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时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学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西安市科协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学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理事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理事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

二O一八年一月一日


附件一: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会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日常费用支出,依据国家相关税法,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学会专兼职人员报酬支付

第二条 学会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向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每次劳务费不得超过800元,经费领取人需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入账凭证。

第三条 学会向外聘会计人员及出纳支付薪酬,每人每月暂定300元,以后根据工资行情调整。经费领取人需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入账凭证。

第四条 学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支付给承办学术会议的会务工作人员每人次不超过800元劳务费,经费领取人需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入账凭证。

第三章 学会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会日常报销须持发票、购货清单等原始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一千元以内的费用由学会秘书处签字审批,超过一千元必须经由学会理事长签字审批,方可报销。

第四章 学会学术活动支出

第六条 学会召开的学术交流会,给予受邀做学术报告的专家一定劳务费,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给予邀请评审专家一定劳务费用,每人次不超过5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3 1日至20231 月31 日施行。原《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附件二:

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会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陕西省西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要切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

头等舱

凭票报销

教授等正高级

职称人员或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一)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对学会级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行李托运费等应与当次交通票据一起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二)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可以据实报销,

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的下限包干使用。

(四)赴省外、省内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七条 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九条公务出差应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参加国家承认学历

教育的学习,不报销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 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 元标准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凭票报销。

第十一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到外单位参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在外单位工作或支援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30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学会工作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凭据应按出差人员姓名、行程顺序分别粘贴。报销时,出差人员必须出示由西安出发,最终返回西安的完整行程证明,住宿费及发生其他费用的票据时间应在出差期间。如丢失火车票、飞机票,应有随同人员证明或电子订单,经单位负责人、学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批后,一律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其他无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如有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出差不再借款。

第十六条 学会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或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得同时报销并发放补贴。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我学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我学会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发掘、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凭收款方出据的有效凭据并经参与相关活动的师生证明,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

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租车费可以凭票报销。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凭过路过桥费时间计算并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学会内各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会员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学会内各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等有关部门对学会会员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会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会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会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3 1日至20231 月31 日施行。原《西安市激光红外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院士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副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

600-800

350-480

320-38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350

100

4

山西

800

400-480

240-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35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350

100

7

大连

800

490

350

100

8

吉林

750-800

 400-450

300-350

100

9

黑龙江

750-800

450

300-350

100

10

上海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

900

490

360-380

100

12

浙江

800-900

490-500

340-40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

900

480

350-380

100

16

厦门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

800

460-480  

360-38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80

100

20

 河南

800-900

480

330-38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35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350

100

23

广东

850-900

530-550

420-450

100

24

深圳

900

550

4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350

100

26

海南

800-1000

500-600

350-400

100

27

 重庆

770-800

450-480

300-370

100

28

 四川

750-900

430-470

300-370

100

29

贵州

750-800

450-470

300-370

100

30

云南

900

480

330-380

100

31

西藏

500-800

400-500

300-350

120

32

甘肃

700-800

450-470

310-350

100

33

青海

600-800

300-500

200-350

120

34

宁夏

800

430-470

330-350

100

35

新疆

700-800

400-480

300-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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